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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訂消防安檢辦法 未檢修申報最高罰5萬

發佈日期:2025-01-17

 【 內政部訂消防安檢辦法 未檢修申報最高罰5萬 】

 

       為確保建築物消防安全,內政部於今部務會報通過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」草案,這次新訂辦法主要是依消防法授權,將現行的作業基準法制化,新辦法仍維持現行的檢修頻率,管理權人至少每半年至1年需進行檢修,若未依限檢修或申報,依消防法最高可處5萬元罰鍰,希望透過平時落實檢修申報,讓災時的損失降到最低。


       內政部表示,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,平時備而不用,一有火災發生,要能發揮作用,在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,為確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能維持功能正常堪用,消防署參考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」第一篇及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」,依消防法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,訂定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」草案。

 


       消防署表示,這次通過的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」,主要是將現行相關檢修申報機制納入辦法規範,另考量實務需求,為避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案件太過集中,造成檢修人員或消防機關人力無法負荷,故依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,採分散檢修及分散申報備查的期限,但至少每半年至1年需進行檢修1次。


       消防署說,此辦法也賦予檢修及申報頻率彈性,因天災等不可抗力、消防專技人員數量等因素,得另定申報備查期限或檢修頻率,並經內政部核定後,不受期限的限制。


       消防署指出,另為確保檢查結果的準確性,並讓民眾能簡單清楚辨別設備是否定期檢修,這次同時也訂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必要的設備及器具,應實施校正,且經檢修完成的消防安全設備,應附加檢修完成標示,以兼顧實務需求及符合民眾期望。


       內政部指出,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」草案,將依法制作業程序,於近日發布施行。另也提醒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,應確實負起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,若未依限檢修或申報,將依消防法第38條第2項規定,處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。

( 新聞連結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6656/3683598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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