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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分鐘帶您瞭解檢修申報新制

發佈日期:2025-01-20

【依法確實定期辦理檢修申報,提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】
 
       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,平時備而不用,一有火災發生,要能發揮作用,在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,為確保依規定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能維持功能正常堪用,並有效督促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定期辦理檢修申報,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38條第2項,已將違反第9條第1項檢修申報規定,修正為直接處罰後限期改善,並得按次處罰。
 
       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所定甲類場所應於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,甲類以外場所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檢修申報,配合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」,自108年下半年度起推動分流申報,請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務必依限完成檢修申報,以免受罰。

(資料來源:內政部消防署 https://www.nfa.gov.tw/pro/index.php?code=list&flag=detail&ids=782&article_id=3764)



 

附件下載

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(新增)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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